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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进一步规范航空意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时间:2009-07-30 | 作者:莫荣娟 | 来源:柳州保险协会 | 浏览:1757次 ]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航空意外保险及其替代产品(以下简称: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不断加强,在保险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得到发挥的同时,航意险兼业代理市场也存在着制售假保单、撕单埋单、保费不入账、坐扣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航空意外保险市场,广西保监局在6月份,下发了《关于规范航空意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64号),通知中对进一步规范航意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提出了如下方面要求:

一、 从9月1日起,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的出

单系统、保单管理系统必须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确保保单信息实时、逐笔、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严禁通过团单、汇缴等方式打包录入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二、 保险公司应开通统一客服电话、网站或短信等

多种保单真伪查询渠道,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从9月1日起,保险公司使用的航意险保单必须印制或加盖“保单查询方式”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保单真伪的查询方式。

三、 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将《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的机构代理销售航意险,严禁将航意险保单以各种方式批发给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变相销售。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销售航意险。

五、 保险公司工作人保、保险营销员不得以个人名

义与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保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航意险的,必须以兼业代理方式进行业务及财务处理,不得通过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与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结算保费和手续费。

六、 保险公司、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

“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以转账方式结算保费和手续费。保险公司应确保保费及时足额入账,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如实反应,不得通过其他科目套取费用。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截留保费或从保费中直接坐扣手续费。

七、 保险公司、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航意险

单证的管理,建立健全单证的保管、领用、使用和核销制度,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广西辖内保险公司以外的途径获取保单,防止假保单、异地保单、过期保单流入市场。

八、 保险公司、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经营过程

中发现假保单、异地保单的,应及时向广西保监局举报,举报电话:0771-5536821。

    通知最后要求:各保险公司、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规范航意险业务运作与管理,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监管部门将对上述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停止接受新业务、取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追究高管人员及上级机构管理责任等处罚。

为了协助公司做好航意险相关工作,柳州保险行业协会拟从检查联网实施情况、宣传和提示消费者权益、公布投诉电话监督航意险工作等方面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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