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玉林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
[  时间:2009-09-10 | 作者: | 来源:玉林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2429次 ]

    5月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玉林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玉林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全体审判人员;玉林保险行业十家产险公司的分管车险的总(副总)经理、法律岗负责人共36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庭长宁爱贞主持,玉林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春林,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苏佩平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介绍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及保险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二是听取各保险公司对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伯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探讨在事故发生后怎样做好调解、理赔及息诉工作。
    会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宁爱贞庭长介绍了近年来保险公司涉案案件的概况及特点。据统计,06至08年玉林中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纠纷案共1094件,其中保险公司涉诉案件680件(玉林辖区443件,外地237件)。胜诉39件,败诉489件,调解111件,撤诉41件。从受理的案件分析,其特点是保险公司涉诉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涉及问题争议大,案件处理难度大,判决结案多,调解少。围绕如何做好保险理赔,做好调解,减少诉讼案件,共创和谐社会的主题,与会人员各抒已见,特别是10家产险公司的领导结合本公司所发生的诉讼案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法院、保险直面互相沟通、双方在互相尊重的平台上发表了怎样做好调解、理赔及息诉工作的作法。
    保险行业协会苏佩平秘书长在座谈会上,代表保险行业向玉林法院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依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公司责任,对于免赔率、增加免赔及责任免除范围按保险合同来确定。
    二、基层法院与中院间加强联系,在计算损害赔偿项目的时候能够统一意见,避免上诉案件的发生。如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数额,一二审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三、法院审核证据时,一切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被抚养人亲属关系证明应当以派出所出具的为准,村委会等开具的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因为,在某些时候,村委会出于地方保护注意,在开具证明时,往往当事人要求怎么开就怎么开,根本不具备客观公正性。
    四、在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平等的主体。现实的诉讼活动中,一般法院往往将保险公司定为一个强势的主体,在事故赔偿中多偏向于受害方,在这种主观意识下,判决往往不能充分考虑到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而是偏向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
    五、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不当,如有的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是在不知情和被动的情况下参与诉讼,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对此类上诉案件,建议法院通知当事人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索赔的不予立案。   
    六、建议加强法院、保险、交警的联系,从调解入手,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
    听取了意见后,玉林市中级法院的宁庭长和李春林副院长给予了逐条回复。并表示了对一些在司法界争议不一的判决,会后整理好后再向上反映,力求规范。最后李副院长说:今年是广西高院提出的调解年,今后要加强与各基层法院、交警、保险公司的联系,积极探索完善、改进审判工作,努力做到以调解为主。一是加强各方沟通联系机制。二是保险涉案案件立案前,先动员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三是法律对于精神抚慰金没有统一标准,中院拟于内部实行参考意见,力争实现相同案件有个统一的判决标准。四是放宽保险公司执行裁决的期限,具体时间根据个案另定。五是今后拟对所有涉案证据及材料加强审核,甄别。以保证司法公正、公平。
    座谈会后,法院在其职工餐厅热情诚邀了与会人员共进晚餐,使大家有了一个更多沟通的机会,相信在大家的共识和努力下,保险案件的调解、理赔及息诉工作一定会有所改变。


[上一篇]玉林保险行业协会召开09年秋季期..[下一篇]2009年玉林市保险工作会议隆重召开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