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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晚报】为消费者权益筑起防火墙
[  时间:2014-06-23 | 作者: | 来源: | 浏览:2135次 ]
银保新规出台 杜绝“存单变保单”

     明明是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结果稀里糊涂地买了保险理财产品,“银行存单变保单”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年4月1日,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这一被业内称之为销售“紧箍咒”的银保新规究竟有哪些特点?能否改变银保业务中存在的乱象?玉林保险行业协会和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保险协会:多方面规范,保护特定群体
    保险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是导致消费误导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对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为被误导的主要对象。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的秘书长苏佩平认为,银保新规实施后,这样的现象被纳入了严格的监管。新规明确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所投保的产品与客户的家庭年收入相匹配,低收入居民、特别是大于65岁的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新规加强了对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的风险提示,让客户在投保时明确真实意思表示,在保单册封面首页标注“保险合同”字样、风险提示语、犹豫期提示语;同时要求保单册制作与银行单证材料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对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明确了保障型产品占代理业务总量的20%以上,鼓励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客户购买保险的犹豫期由原来的10天放宽到15天。
    新规还对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每个网点代理保险业务不能超过3家。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前端、销售过程、销售后端均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苏佩平认为,银保新规的实施,无论是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共同处理所出现的客户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又利于共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销售流程,加强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在代理机构的销售,加强保险与银行产品的区别提示,切实防范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两个行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规范、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律师:对保险合同的进一步规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保单”与“存单”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兆福律师认为,《通知》的发布使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有章可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中的一些硬性规定,如《通知》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等,将有利于消费者区分“保单”与“存单”,清晰区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
    消费者如果遇到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违反《通知》要求,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到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协商解决。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保监局、银监局投诉,保监局、银监局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维权:如被误导购买保险,四个方式可举证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确定是在银行被人通过销售误导,把银行存款变成了保险,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举证:1.银行理财经理是否提供了有书面材料承诺你购买的是一份有确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因为保险除了分红险的保底分红外,其他收益都无法确定的。2.拿到保单合同时,你是否亲笔签署了保单回执,如果没有签,可以选择犹豫期退保。3.保险公司是否通过电话对你进行回访,回访问题是否包含如:保险无法确定收益、你是否知道你购买了这份保险等问题,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回访录音。4.如果你签署了回执,但没有过犹豫期(签署回执后15天)可以选择无条件退保(收取10元保单工本费)。
    上述问题,只要你能举证一个,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或当地保监机构来投诉解决。
    链接:银行产品和保险理财的区别
    保险理财可以理解为已经有了基本的保障,如意外、大病和健康医疗、养老等的保障已经有了,如果经济允许(有闲置资金)可以选择保险理财。保险理财一般保障性不高,侧重理财性的保险产品一般是两全分红型的或万能型(包括投资连结)。保险理财有一定的保障,同时保险收益是复利计算,而银行是按单利计算。
    市民要注意银行利率的调整和规定是全国统一制定的,一般办理存款业务各个银行的利率是相同的。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签订的到底是哪种合同,存款办理的是存款单,保险则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合同,两者的内容和办理的业务都不同。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冯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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