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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  时间:2009-07-31 | 作者: | 来源: | 浏览:4512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钦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钦州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钦州境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钦州保险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钦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钦州市文峰南路新隆市场D19号,联系电话:2893579,邮编:535000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服务、维权。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方面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制定行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积极做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的管理。

5、自律惩戒。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章程和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 服务方面

1、参与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对保险市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和当地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行业呼声,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开展保险学术研讨、进行保险行业规划,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广西保监局或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5、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6、经广西保监局的授权和委托,认真组织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积极配合广西保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各项工作。

7、强与各地市协会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提升协会的服务水平,维护钦州保险业的利益。

8、接受和办理广西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 维权方面 

  1反映行业呼声。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3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正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代理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 协会的个人会员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第八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经广西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并经广西保监局批准或许可在钦州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自愿退会;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 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能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和钦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大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广西保监局和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钦州市民政局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并经钦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 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主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协会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广西保监局及钦州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的基本条件;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并经钦州市民政局同意,方可任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热爱协会工作;

(六) 廉洁奉公,公正廉明;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广西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在本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合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本年度的决算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保监局和钦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钦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广西钦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西保监局和钦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月 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西钦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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