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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为患者损失“买单”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03次 ]

     从去年开始,北京市全面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购买的一种保险,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身心损害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国际上早已普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通俗的讲就是当投保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将为患者损失“买单”。
  北京市在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之前,从1998年开始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为患者损失“买单”之外,必须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接受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索赔案件日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2003年共发生医疗纠纷8000余起,赔偿金额达5000万元,因此,设立医疗险目的在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北京市卫生局发言人介绍,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451家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占公立医疗机构总数的60%%。承保的两家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受理了800多起医患纠纷,已经结案354例,实赔金额875.95万元;未结案452例,未决赔款1144.5万元。今年要继续推进这一工作,使更多的医疗机构都投保医疗责任险。
  过去,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和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到法院起诉。有些纠纷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医患关系,影响医院内正常的诊疗秩序。推行了医责险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调解中心实际上起到了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作用。例如,有一家三级医院发生一起患方父亲死亡纠纷案,患方聚众赶到医院准备采取极端行为,调解中心闻讯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患方从开始拒绝对话,到主动书面申请调解,最后获得赔付,顺利化解了这起纠纷。
  有些市民担心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医务人员会降低责任心,其实市民尽可放心。医疗责任保险是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的,保费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年度发生保险事故多,次年就增加保费;事故少,就降低保费。医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不仅经济上受损失,其声誉、业绩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投保不会影响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而是为其提供了更好的执业保障。
  今后应该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找调解中心,调解不服找法院”的良性运转机制,就像交通事故出现后,找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道理一样。今后患者再与医院发生纠纷时,患者应该保持稳定的情绪,给医院承担保险的公司下设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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