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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敲定 保险营销员将持双证上岗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055次 ]
  业内首部专门针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办法终于得以出台。《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了解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于本周一在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获得通过,将不日下发。市场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规范保险公司险种销售,同时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
  《办法》对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根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要求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有人同时还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在拿到由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发放的两个证书之后,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另外,《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险营销员在推销保单的过程中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应该由该营销员所在保险公司做出赔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表示,监管部门早就应该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营销员行业进行规范。他认为,该《办法》对保险营销人员身份的确定,对于稳定整个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保险营销员地位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监会对去年第四季度对于各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率的披露信息显示,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的整体持证率要高于财产险公司。庹国柱认为,财产险公司很多都是通过直销的形式来做,保险营销员还没有形成规模,重视程度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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