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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企业年金制下月实施 两类企业符合条件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82次 ]
    从4月1日起,本市一些单位的职工也许会发现,单位不仅为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还会代扣代缴一笔钱用于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在退休后,就可以将这笔钱领出来了。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就此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强制要求,在京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则是自愿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年金。 按照有关规定,两类单位可以缴纳企业年金。一类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并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另一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实行年金制的企业都应该制定本单位的年金实施方案。
    据介绍,企业年金建立之后,职工是最直接的受益者,除了原有的养老保险外,又多了一道保障。对于企业来说,在同等条件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不流失,确保职工权益,相关单位的企业年金将交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托管,所选择的管理机构应取得相关管理资格,并且必须是在京管理机构。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公布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一批管理机构。
    ■解读
    关于缴费
    额度由单位视情自定 年金的缴费额度由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定。同一单位的职工,由于职位、工龄的不同,缴费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虽然额度自定,但并不等于想缴多少就缴多少。按照规定,企业缴费总额度每年不应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合计,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单位的缴费方式也可以自行选择,既可按月也可按季。
    关于领取
    退休后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退休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年金,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定期提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对于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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