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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制度能走多远?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81次 ]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代理人制度备受关注。我国目前共有150余万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的业务人员,他们的正式名称是“保险代理人”。最近有消息称,保监会有意把这15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转变成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这一思路的背景是什么?保险代理人究竟是何种身份?代理人制度的弊端何在、能走多远?改成职员制的可行性有多大?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不必给代理人缴纳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少保险代理人不得不以自由工作者和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自己为自己缴纳“三险一金”,另外有一部分代理人选择放弃社保。
  “这样一个与投保人直接接触的庞大队伍居然没有任何保障和福利,更没有话语权,其地位还不如农民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第132条和第133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还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在《劳动法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余晓光律师认为: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所以不是真正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核,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变动,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保险公司为代理人提供了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并以工资的形式向其支付报酬等等情况表明,双方的关系明显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而保险代理人实际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不愿承认的。这种不清不白的关系下,平时还无所谓,一旦出现事故就对保险代理人极为不利。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但至今没有得出明确答案。保险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生存,却承担着公司职工的义务,又享受不到职工应有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职员制”,把部分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
  另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为保险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有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首次实现全行业盈利,分别实现利润774万元和2023万元。从目前形势来看,保险经纪公司发展迅速,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9%。
  另外,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机构正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为投保人分析公司所有代理的险种,得出一个适合投保人的险种套餐。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负责销售保险,但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应有的权益。
  业内专家认为,这将是改善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一个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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