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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自定荣辱准则: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耻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093次 ]
    汉网消息(长江日报)(记者李利民 通讯员余辉)28日,武汉10家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四项行业荣辱准则。针对寿险营销个人代理、银邮代理和团体业务领域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省保监局专门出台规范人寿保险业务的系列举措。
  据介绍,四项行业荣辱准则是: 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以依法经营为荣,以违规经营为耻;以共同发展为荣,以恶性竞争为耻;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荣,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耻。
  省保监局负责人认为,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社会关系,树立行业荣辱观,有助于湖北寿险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省保监局要求,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和投保书,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样式和内容,并及时向保监部门报备。对个人营销新单业务要实行百分之百回访。严禁个人营销员流动时,动员、诱使原公司的客户退保转投新公司。为制止业内互相恶意“挖角”,严禁保险公司从同业公司的新人培训班、育成班招揽营销员。
  治理团险业务中的“洗钱”和商业贿赂行为,省保监局规定,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或生存给付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人,严禁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严禁向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承诺或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严禁保险公司借助行政力量干预或强制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业务。银行保险等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严禁以“存款送保险”、“免税加利息”等不实宣传,误导客户购买保险。
  据悉,本地各寿险公司负责人已与省保监局签订规范经营责任书,保证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高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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