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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经营不得恶意竞争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98次 ]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这是昨日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要求的。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中国保监会出台了相关通知。
   《通知》要求,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
   《通知》明确,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保监会批准实施前,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 据悉,19号文件规定的向保监会报送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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