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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管理办法出台为体制创新预留空间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66次 ]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百万保险营销大军终于有了首部专门的管理规章。昨天,酝酿了一年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外发布,同时为保险营销制度的创新留下了空间。
  《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取得其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同时,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规定》却并未对此前业内一直关注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限定。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对此表示,之所以不在《规定》中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考虑到这样不会对现行保险营销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同时也为保险营销体制创新留下了空间。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一大问题是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有待明确,这导致税负和待遇的差异,权益保护难以落实。对于保险营销人员,到底是采用代理制还是员工制,业内观点不一。“《规定》并不排斥员工制,甚至欢迎员工制,到底哪种体制更好,要由市场去检验。”王建表示。
  王建指出,《规定》除了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外,还首次在规章中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使其在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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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的农村代办员将免试获营销员资格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在“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有不超过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3%的农村代办员将被授予营销员资格。
  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村、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
  《通知》要求,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并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具有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等条件。(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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