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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力推火灾公众责任险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41次 ]
    近日,青海省公安厅、青海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向省内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财产保险经营机构转发了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青海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一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部门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
  二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这两类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求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是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主动加强与投保单位的联系,并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指导投保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负责核定火灾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统计。
  四是省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将根据《通知》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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