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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要求
[  时间:2016-05-24 | 作者: |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浏览:378次 ]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总体要求,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原则,《通知》调整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一点一证”改革为“法人持证”。《通知》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号召,将银行类机构由过去各个营业网点均需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改为“法人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据估算,银行类机构许可证发放数量将由改革前的18万张减少为约3000张。“法人持证”改革极大地方便了行政许可相对人,也将保险监管机构从大量重复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更好地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强化保险代理双方的管控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强化银行类机构法人及合作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进一步落实委托双方的市场主体责任,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合规。三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非现场监管。配合《通知》,中国保监会将同步上线运行“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银行类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风险监测,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通知》首次要求银行类机构直接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代理业务数据,改变了过去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报送数据的状况,有利于提高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是明确新许可证申请和原有许可证换发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五是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事项。

关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及管理事项,中国保监会正按照《改革意见》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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