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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跟随时间,螺旋向前
[  时间:2016-07-26 | 作者:丁萌 | 来源: | 浏览:388次 ]

人类文明的线性发展史如交响乐,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则如乐章间的间歇。

间歇后是更深邃激昂的乐章。从经济角度而言,在自然灾难发生之后,人类通过日复一日生产创造的可交易商品以及难以衡量价值的文明成果,修复损毁。迅速及时的经济补偿机制,不仅能够提供重建所需的经济资源,还有振作重行的勇气。

巨灾保险制度便是这样的经济解决方案之一。以时间为线,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和近几十年我国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一起,随时间螺旋前进。

言及巨灾,首谈地震。我国西部内陆位于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边缘,东南沿海则在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边缘。地震常常来得悄无声息,后又山崩地裂,无论从突然性、烈度、频率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冲击而言,令人侧目——显然,地震保险是刚需,也是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

唐山地震至今已40年,我国以地震保险为首的巨灾保险的发展之路行至今日,积累了不少经验。今年71日,随着各地签出首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地震在我国有了风险管理工具。

从唐山到汶川

40年前,正在深夜中熟睡的唐山并没有保险来分担突如其来的地震风险。

1976728日凌晨,华北平原正被炎热覆盖,里氏7.8级地震改写了许多唐山人的人生,也改变了唐山的城市性格。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代保险业出现在唐山地震发生之后。唐山灾后重建的经济支持还是依靠全国发动的集体赈灾与捐助。

随着我国现代保险业1979年逐渐恢复,地震成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96年。央行在1996年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将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

不过在市场层面,承保地震风险依然有必要。2000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提出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紧接着在200110月,保监会下发了《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3年,保监会完成并提交了《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研究报告》,国务院要求深入研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针对地震风险方面,已经由关注产品和个体公司承保能力方面的“能不能”“够不够”,升级为关注如何从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尽量覆盖地震风险。不过在承保方面,保监会对于地震责任依然从企业和行业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审慎监管。根据200512月印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地震险只能作为企财险的附加险承保,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并且要求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险项目需要单独的地震险条款,并且需在保单中单独列示地震险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

2008512日,汶川地震发生。这是我国在互联网时代发生的第一次重大地震灾害,震后现场在互联网迅速传播,引发全球悲恸。在一周的时间内,保险业快速查勘理赔。震后第六天,保险业支付地震灾区保险赔款达到1462.9万元,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被保险人死亡4434人、伤残2841人,被保险房屋倒塌2.84万间。震后一周内,各保险公司共为地震灾区捐款16423.6万元,其中,机构捐款11124.6万元,员工捐款5299万元。

根据汶川地震一年后的统计,保险业共处理有效赔案23.9万件,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赔案涉及遇难人员1.29万人、伤残743人、受伤医治3343人。地震发生后,保险业踊跃参与救助活动,共向地震灾区捐款4.53亿元;向奋战在抗震救灾一线的33.4万名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医护人员等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均保额超过15万元。一年时间内,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灾区重建工作。同时,各保险公司积极为灾后重建项目及人员提供建工险、货运险、意外险等风险保障,支持恢复建设。另外,在四川省54个重灾县中,保险业投资2.2亿元,共涉及87个重建项目。

灾难让人悲伤,也发人深省。汶川地震之后,虽然保险全行业能够迅速反应,但一个能够保证保险公司不会因巨灾降临而突然承受巨大经营压力、同时能够多层次完整保障民众灾后生产生活所需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政策的必要设置。同时,随着我国保险业内对于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系统性研究不断增多并深入,进一步表明,造成巨大人员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自然灾难,是切实会发生的“黑天鹅”事件;而大规模灾难一旦发生,将击穿保险业的风险覆盖能力——更健全的巨灾风险覆盖体系和更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方式,随着我国现代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不应再是一个被搁置的问题。

“新国十条”、巨灾试点与巨灾风险债券

20148月,“新国十条”颁布。

“新国十条”对于保险参与灾害救助以及防范有了政策性安排,不仅明确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更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通过系统与制度性安排来防范并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已是行业共识。2015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共保体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目前,地震共保体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

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打好基础。以市为单位的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在我国逐步展开。20147月,首个巨灾保险试点在深圳启动,保障灾种主要包括暴风(包括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以及由上述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深圳的巨灾保险体系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财政拨款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转移救助,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5亿元;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首期注入300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障赔付限额以上的赔付;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以深圳为样板,多层次分摊机制成为我国地震或巨灾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在深圳之后,宁波也启动试点:201411月,宁波的巨灾保险正式签单。宁波的巨灾保险体系也是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组成,与深圳基本相同;主要一个区别是公共巨灾保险分为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方面,其中,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

目前,多地正在筹备巨灾保险相关方案。从风险思路来讲,多层次分摊机制立足于由相关方风险共摊的思维,而风险转移机制则能够实现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巨灾风险债券由于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相关性极低,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一度受到资产组合经理们的追捧,而其本身作为巨灾风险转移渠道的作用,反而少被媒体提及。而此前,巨灾风险债券在中国一直是空白:没有人发行,也没有人购买。

直到20157月,中再产险作为发起人,在境外市场发行巨灾风险债券,募集金额5000万美金,债券期限3年——这一空白,终于有了着笔。通过巨灾风险债券,中再产险将自己承保的部分境内地震风险实现分保,从而将境内巨灾风险转移至国际资本市场。巨灾风险债券在国际市场的发行,对于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模型分析、结构化设计等技术层面创新的意义不言而喻,在探寻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上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对于我国的整个巨灾保险体系来说,则是探出了一条之前从未涉足的新路。

静候《巨灾保险条例》

显然,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上,保险业近年屡有建树,而地震保险在全国的推出是最新成果。从20158月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启动,到今年71日国内首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签单,商业地震保险已是个人可以购买到的保险产品。

根据监管层对外公开表示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步走的“路线图”,第一步为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为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为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目前而言,我国到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工作正在第二步的途中前行。

《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接下来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作为巨灾保险体系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信息,目前初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一位阅读过《条例》初稿的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初稿,除了在巨灾保险主险部分城乡居民房屋被列为承保标的之一外,附加险部分房屋内财产也被列作承保标的,同时初稿也明确在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另外该人士还透露,《条例》中还包括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灾基金公司的内容。

如一幅拼图拼成的图景,每一块拼图的完成需要时间,而以巨灾保险为主题的蓝图无疑正逐步清晰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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