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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体系:社保为主 商保为辅
[  时间:2017-01-18 | 作者:赵广道 |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浏览:530次 ]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截止2014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1.37亿,占总人口比例达10.1%,老年人口抚养比达13.7%,比2006年上升了2.7个百分点。同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3人的小型家庭已成为主流,单人居住的情况也占一定比例。家庭类型以夫妻及子女为中心的核心家庭为主导,占总户数比例为64.3%

“我国面临‘未富先老’问题,医疗卫生费用增长快于GDP、居民收入。此外,由于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养老功能减弱,长期照护服务费用高,使失能老人及其家庭面临较大压力。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保障有待加强。”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于保荣看来,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化的迅速推进,在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老龄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完善带来了压力和机遇。

日前,中保协发布的《2016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就指出,当前,中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但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老年人独居比例以及护理费用的上升,传统的依靠家庭成员进行长期护理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

调查显示,重度失能、完全依赖他人照料的人群占比从60-69岁低龄老人的6%上升至80-89岁高龄老人的23%,90-99岁老人的完全 依赖比例则更高。

同时,报告还显示,“无子”老人面临较高的失能风险。调研中, 13%没有子女的老人处于重度依赖状态,而这一比例在有一个、两个和三个子女的老人中仅为9%8%6%。这一结果也 表明,在缺乏家庭保障的情况下,“无子”、其中包括“失独”老 人的生活状况和护理更需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人群规模将持续扩大,对护理服务的需求也将愈发突出。换言之,在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群体中,失能老人和“空巢家庭”老人将是两个重点人群。

“报告”还发现,绝大多数家庭的护理费用开支都来源于老人自己或家庭支出,公共保障及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支付的比例很低:能得到基本医疗或养老社会保险支付的人群占比仅为21%,能得到商业保险支付的比例更是不足4%

但面对巨大的老年照护对象群体需求,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发育明显滞后。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尚无护理报站项目,少数地区,比如青岛、长春等地,通过在社会医疗保险中提供少量医疗护理项目(包括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的方式尝试涉入,但均未建立起独立的社会护理保险体系。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随着人口持续增长以及老龄化加快,失能、半失能人口的不断增多,长期护理服务的社会需求迅速增长,个人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也很有限,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解决长期护理的筹资和供给问题。

而原全国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规模大、增速快、峰值高、跨度长、健康水平低、抚养负担重等特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国应建立起社保为主、商保为辅的制度体系。

对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长期护理保险国别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汇报中,结合我国国情给出了 “远看德国、近看日本和新加坡”的建议。孙洁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原则,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运行初期,可通过调整现有社会保险的筹资结构来筹集资金,未来随着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成熟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研究探索更加稳定的筹资机制。为保证长期护理资金的可持续运行,一方面在完全积累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各类制度间取得平衡,另一方面注重在服务等级标准、服务模式选择、待遇给付方式、费用控制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规范体系。此外,由于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可适时出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调动更多的市场资源来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和长期护理体系的建设。而保险行业也应通过参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管理、推动产品及服务形态创新、加强养老产业投资等渠道来加快自身的健康发展。

对此,金维刚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在他看来,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精神,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应逐步建立以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人社部此前已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工作,并已于2016年在部分地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该体系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覆盖全体国民;二是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医保统筹基金划拨为主,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三是享受条件为经鉴定为失能或半失能并且长期不能生活自理;四是待遇标准根据失能程度、护理方式、参保年限等标准进行界定;五是针对长期护理需求存在基本需求与高端需求两个层次,社会性保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保险满足高端需求。

“我国目前对人口老龄化的应对措施存在定位失误,比如‘医’、‘养’混淆,重复投资,管理部门分散,护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于保荣认为,为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期护理体系,政府应着眼于解决筹资、服务提供、需求管理三大问题。在筹资方面,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不增加新险种的前提下,调整现有社保结构,建立覆盖全民、独立于医疗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服务提供方面,大力发展和引导家庭照护和社区照护,组织多元化、以社会力量为主的服务提供体系。在需求管理方面,借鉴interRAI等国际标准,建立科学的需求等级评估体系。

“青岛、上海、黑龙江、北京、南通等地先后进行了多样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在以后的制度建设中,各地应总结已有经验,加强研究,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服务,加快试点推广,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上述全国老龄办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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