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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
[  时间:2017-12-01 | 作者:赵广道 |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浏览:681次 ]

【记者 赵广道】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该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补齐短板,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通知》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聘任总精算师并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根据财产保险行业实际情况,《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1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对于自《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通知》也明确要求应聘任总精算师。

《通知》还对不同经营范围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与细化。根据《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聘任总精算师,除应报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外,财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还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财产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人身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和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精算师资格不限方向。

保监会称,总精算师制度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总精算师在保险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产负债匹配、再保险安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必要时应向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从实际来看,《通知》弥补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精算制度方面的短板,有助于相关公司精算水平的提高,推动非寿险行业借助精算力量科学发展和理性竞争,增强精算专业技术在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78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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