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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  时间:2018-04-15 | 作者: |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 浏览:536次 ]
     发布时间:2018-04-13 08:44:44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着力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指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要遵循4个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开放大局;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引导;坚持完善监管,规范行为秩序;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各类风险。
《意见》明确,鼓励创新对外投融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方式,更好适应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着眼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引导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资金来源。

   《意见》提出了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三方面的优化募资方式。具体来看,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在境内外市场面向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支持主权财富基金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拓展对外投融资基金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接与合作,探讨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出资参与我对外投融资基金,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

   《意见》强调,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认为,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扩大开放的新举措,对外开放进入了新时代,企业“走出去”也进入了新时代。资金融通是企业“走出去”的关键环节,离开了金融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外投融资基金是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方式,《意见》的出台顺应了高质量对外开放的新要求,对于更好支持企业“走出去”、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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