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强制性及第三方质量检查机制 法国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  时间:2018-12-12 | 作者: |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 浏览:1480次 ]

□孙宏涛 刘秉昊

一、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产生

建设工程缺陷涉及到从设计、施工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缺陷,主要指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等方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的约定,这类缺陷在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交付时可以被审查出来,而建筑的潜在缺陷则难以检测,因用工用料、施工标准、自然环境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的潜在缺陷显现时间较为长久、更加隐蔽。虽然工程的施工标准不断提升,但仍无法保证建设工程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缺陷。

由于潜在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可能非常巨大且难以修复,将会给业主带来极大的使用隐患,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IDI)应运而生,针对建设工程可能存在的缺陷风险加以保障。该类保险通常为“十年责任险”,即保障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10年时间,这段期间是建筑物内在缺陷的显现期。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商定更长的保险期间。

二、法国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溯源与特色

法国是开展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最早和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建筑师和设计师必须在建筑完工10年内负有对房屋结构缺陷维修的责任,在10年保证期后,除非证明建筑师或设计师有欺诈行为,否则建设工程的所有者将对建筑工程负完全的责任。这些规定被视为法国工程质量担保制度的雏形。目前,法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体系主要存在于两种法律规范之中,即《斯宾那塔法》(La loi SPINETTA)和《法国保险法典》。《斯宾那塔法》于1978年制定,于197911日生效,被汇编进《法国民法典》第1792条及其之后的条款,规定了法国工程质量担保制度的主要框架。《法国民法典》第1792-5条规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十年担保的规定,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更改相关条款,否则,相关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十年担保”只适用于在建筑物交付时的隐蔽缺陷,若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则需要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缺陷是显见的。一般而言,在建筑物交付时会将显见的缺陷记录在册,业主可以声明有保留接受或者无保留接受以及拒绝接受。“十年担保”的期限为从业主接受的第2天起10周年,业主也可以和承包商约定超过10年的担保期限。

在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担保制度的基础上,《法国保险法典》进一步构建了建设工程强制保险制度。建设工程的强制保险又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损害保险两类,前者由工程承包商、施工方投保,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十年担保责任,后者由业主投保,目的是在没有确定缺陷的责任方之前对工程所有者进行快速的赔偿(通常情况下是在90天内)。根据《法国保险法典》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承担十年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投保。代表他人进行建筑工程的人也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同时,《法国保险法典》也规定,为提供住宅以外的目的建造房屋的公司或者法人单位可以不投保;国家为自用而建造的工程也不强制投保,因国家有能力自行承担责任。即法国的制度对为普通公众所建造房屋的质量保障在立法上给与了足够重视。实际上,法国的绝大多数建设工程都会投保此类保险,以强化工程的质量保障。

强制性技术监督制度是法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另一特色,即由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该机构应得到国家建筑工程检查机构认证委员会的资质认可,向保险公司和业主负责,保险公司是否愿意为工程承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检查机构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检查意见。技术检查机构主要工作有审查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日常检查。该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角色类似于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但相比于工程监理单位多了一项保险公司“监督员”的重要角色,起到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

三、法国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对我国的制度启示

法国建设工程质量“十年担保”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一道构成了双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机制。其制度运行百余年来影响范围较广,西班牙、意大利、瑞典等国也参照法国,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保险制度。直至21世纪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才被逐步引入我国。200210月,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对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为“A级”的住宅项目提供质量保证。2005年,原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工程保险的种类、投保的项目类型和投保主体,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4个城市进行试点。多年来,此项制度因承保单位较少等原因,始终未能大范围推广。

对于我国的制度构建而言,法国的保险制度最值得借鉴的是其强制性以及第三方质量检查机制。一般而言,我国的建设工程通常会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而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障期间是在建设工程一切险承保期限结束之后,强制性保险可以避免在工程完工之后若干年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情况,而第三方质量检查机制则有利于保险承保的科学性以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试点推广的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明确了保险的强制性和服务于保险机构的质量检查机制,并且将房屋质量缺陷的维修作为保险制度的重点。

20168月,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标志着上海市房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该《实施意见》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定义,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201611月,原上海保监局、市住建委和市金融办联合颁布《上海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以侧重修复、实际解决索赔人住宅质量问题为原则。除了上海的实践成果,近年来,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都在本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条例的修订中增添了鼓励保险业参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条款。20185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物业安全管理”一节也规定了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由政府鼓励到大范围推行的前景可期。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已完成《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并向行业内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可以看到,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规范化的背景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

='m��nt��a�rgin-right:2.25pt;margin-bottom: 11.25pt;margin-left:2.25pt;text-indent:22.5pt;line-height:21.0pt;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background:white'>盛瑞生表示,下一步,中国平安将加强“三村工程”的复制推广力度,持续优化、迭代,将平安扶贫模式复制至更多贫困地区,为打贏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建立三大体系,扎实推动金融扶贫

记者获悉,中国平安综合运用保险、银行、基金、科技等多领域优势,建立起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健康保险为代表的扶贫保障体系,以“平安扶贫保”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代表的扶贫増信体系,以险资支农融资、银行贷款和直接投资为代表的扶贫融资投资体系。搭建起了中国平安金融扶贫的“四梁八柱”,在助力中央脱贫攻坚,推动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构建扶贫保障体系。平安养老险将多种农村地区常见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赔付人次近16万,支付大病保险赔款超4.3亿元;平安产险在产品设计开发上注重精准、特惠,仅农险产品5年累计为超8228万户次农户提供超过5171亿元风险保障,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5亿元。

二是拓宽信贷渠道,构建形成了扶贫增信体系。在推进脱贫攻坚战中,中国平安还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创新开发和推出差异化的普惠金融产品、扶贫信贷产品和信用保证保险等,撬动产业扶贫资金,创新构建形成了扶贫增信体系,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曹六一介绍,在产业扶贫中,平安创新推出的全国首个全产业链保险深度介入“平安扶贫保”,通过“保证保险+贴息”的形式,实现扶贫资金的“免息免担保”,降低贫困人口参与的门槛,撬动扶贫资金顺畅运行。该模式已在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10个省份复制推广,各项产业扶贫项目总计带动贷款超过1.5亿元,带动贫困户超过1万名。

三是依托资金融通优势,形成扶贫融资投资体系。一方面针对特色产业直接提供资金扶持,另一方面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据统计,平安银行已与全国17家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超过8.9亿元、11766笔,惠及8413个贫困家庭。平安普惠已累计为750万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种养殖户提供借款服务超过28亿元。”史宏介绍。

 

��� �����a�本对其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虽然当前国内传统保险公司对人工智能投入不如国外发达国家,但呈现出一个加速趋势,这无论是对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的开发还是应用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预计未来随着国内保险公司重视度的提升、资金研发投入力度的加大,这一趋势将更加凸显。

 

  (作者系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


[上一篇]全国首单央企扶贫债成功落地 中国..[下一篇]黄洪详解保险业“守正出新”之道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