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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保险中介人怎么管?个代、银保、中介、互联网保险等统统划归中介部,全渠道监管时代来临
[  时间:2019-06-10 | 作者: | 来源:慧保天下 | 浏览:2994次 ]

  64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引发业内热议,虽然就整体内容而言,与以往规定并没有本质不同,但该文件的下发,所传递出的保险中介牌照审批有据可依,或即将开闸的信息,还是让市场颇为兴奋。

  银保监系统三定收官,各部门职能愈发明确,各类监管条线也有了新的目标。就中介部而言,新的监管格局之下,“功能监管”“全渠道监管”已经成为中介部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保险公司中介管理工作、个人代理人渠道、互联网渠道、专业中介渠道、银保渠道乃至全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都已经与中介部的管辖范畴相关,而中介部则会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透明监督、非法严打”的原则。

  强监管渐行渐近,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今仅仅5个多月时间内,中介部已经先后下发四项文件(含征求意见稿,如下表),更多的规章制度还在拟定过程中。

  就在近期,银保监会中介部主任姜波还两度发声阐明中介监管意图,包括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之夜分论坛上讲话时,畅谈互联网保险监管思路,以及在《保险业风险观察》刊文《姜波:对当前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思考》,系统阐明中介部监管原则。

  在本文中,『慧保天下』即结合姜波近期讲话与文章,以及中介部2019年的各种发文,带读者深刻领会中介监管大趋势。

  1 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险销售的文件以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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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第一次真实披露,1200万人,远远超乎想象;人员大进大出,仍是监管重中之重

  《姜波:对当前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思考》一文披露了一组非常重要的数据:

  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保险经纪公司499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35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800多万,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334万,经纪机构执业人员23万,公估机构执业人员2万。

  这意味着,到2018年末,国内各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实际上已经达到1200万左右。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据,文章透露,当前,国内就业人口总数约7.7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占比高达1.5%

  保险中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多重要?姜波给出的另外一组数据显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实现的规模保费约占3成,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规模保费约占7成。

  当然,这些还只是目前依然在册的中介人力数据,加上那些已经离开的人员,从事过以及正在从事保险中介工作的人的数量会更为惊人。

  过于庞大的从业人员数量,以及不断的人员大进大出,对日常监管工作形成考验,姜波也在文章中明确指出:

  “本质上,保险中介只是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业务本身不会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千万量级的销售从业人员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不同周期的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乃至非金融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保险中介监管必须采取严监管措施,防止金融风险跨领域传递,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金融安全。”

  数据的真实是实施有效监管的第一步,对此,416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全面清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数据,严防数据注水。当然,这还只是严监管的第一步,更多的手段依旧在路上。

  

  营销员减税政策在上半年落地,或更多着眼于通过保险公司雇佣更多从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

  虽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数量已达1200万人左右,但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一数字仍存在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因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代理人招募理论上不存在数量上限,准入门槛也较低,导致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环境下,保险中介行业往往能起到吸纳就业,形成人力蓄水池的作用。

  决策层显然也乐见其成,2019年,呼吁多年的营销员减税政策终于落地。1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继落地,分别就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以及个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201911日开始之后的3年间,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按照将收入额的25%计算;同时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来缴纳个税。

  经历此轮减税,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保险营销员均无须再缴纳个税,利好绝大部分保险营销员。

  

  互联网保险增速放缓,监管最终将走向何方

  姜波近期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之夜分论坛上的讲话,主要围绕互联网保险展开,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如今已经划归中介部。

  姜波指出,互联网保险投诉增长较快,2018年涉及互联网保险的投诉超过1万起,同比增加121%,其中有些问题与第三方平台相关,包括: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以及第三方平台违规开展保险经代业务等。

  在讲话中,姜波也透露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

  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它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参与,参与互联网销售的人员也必须要持证。

  二是坚持监管审慎的原则。适应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发展的保险趋势,来完善监管科技,所以我们讲的所谓“舟已行矣,剑也要行”,

  三是坚持保护消费者保护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安全。

  四是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所谓监管沙盒,监管机构以规范发展为前提,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要持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合规行为也要严密的监管。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一个重点的研究,包括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及时的得到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保险最高光的时刻其实已经过去,可以看到,随着行业主动进行结构调整,保费增速放缓,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速也已经放缓,互联网保险行业未来还有多大发展空间,监管政策是否能与市场情况相匹配值得关注。

  

  银行保险监管彻底理清,于中介部拟实施全流程监管

  对于人身险公司来说,银保渠道就是第二大渠道,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与代理人渠道类似,此前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中,但现在,这一情况显然得到了解决,或划归中介部。

  而中介部对于银保渠道的监管思路也已经明确。20192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按照银保监会“三定”后“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办法》在整合以往有关银保渠道监管的多份文件基础上,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从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系统要求,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银保渠道进行全面规范是2019年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已经提出,将以银行类机构为突破口,强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

  

  拟制定《保险销售指令》,拿外国的药方治中国的病,从管中介扩展到管销售

  201810月,欧盟《保险销售指令》生效,对保险产品销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予以规范,实现消费者权益对等保护。

  这之前,该指令的全称是《保险中介指令》,从《保险中介指令》升级为《保险销售指令》,显示出监管思路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从原来的规范中介,拓展到规范直销、中介在内的所有销售渠道,这代表了国际监管大趋势。

  而根据姜波透露的消息,国内也将效仿欧盟出台《保险销售指令》的经验,拿外国的药方治中国的病,立足全渠道管理,研究我国《保险销售指令》制订工作,引导保险中介从销售为主转向服务为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销售的管理,以往是由寿险部直接命令公司进行的,而现在也划归了中介部。

  

  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加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以往,监管部门更加注重机构监管,而现在,行为监管也成为一个重要方面,所有的中介业务行为都要纳入监管,同时,从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肩负更多责任。

  姜波指出,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间接管理,加大其管理责任,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通行做法。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体两面,提升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善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抓手。”

  实际上,早在131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已经向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强化对于中介渠道业务的管理。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中介业务合规性履行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保险公司利用中介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按时报送有关中介业务渠道相关报告以及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此外,《通知》还明确,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传统的监管格局下,更多的是寿险部、财险部管保险公司,中介部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一种典型的机构监管,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作为一条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主体天生注定利益高度相关,对二者进行独立监管,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此次《通知》的下发似乎就是要理顺这一关系,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紧紧绑定。这也意味着,监管理念正在发生变化,正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未来,具有相同功能的机构或都将纳入同样的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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