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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不足已成巨灾保险发展瓶颈
[  时间:2019-08-16 | 作者: | 来源:金融时报 | 浏览:313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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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分前后,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以超强台风强度登陆浙江温岭沿海,成为今年以来登陆我国的最强台风。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之时,有关巨灾风险以及巨灾保险的话题频频引发舆论的关注。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巨灾风险种类多、规模大,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在巨灾损失补偿中的积极作用,已逐渐成为各界共识。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后,很多地区先后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也随之揭开新篇章。比如,深圳、宁波、厦门等地开展了综合性的公共巨灾保险试点,云南、四川、河北等地开展了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试点,广东省则开展了巨灾指数保险的试点等等。这些试点改变了我国巨灾保险供给长期缺失的局面,实现了巨灾保险从无到有的突破。

然而,随着各地试点的持续推进,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逐步凸显。

尽管各试点地区向本地市场提供了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但是除了一些完全由政府买单的试点项目(如深圳、宁波等地的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其他要求公众自主投保的试点项目都面临着投保率偏低的问题。

比如,2016518日云南大理州云龙县发生5.0级地震,各家保险公司共赔付2800万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9.1%。再如,根据四川省地震局所公布的数据,201771日至2018630日,四川地震巨灾保险累计承保164.3万户,其中,普通参保人群29.03万户,占比仅为12.7%。还有,上海保交所201776日公布的数据,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政府全额补贴的投保户数约占住宅地震巨灾险整体投保户数的87%,个人参与者比例并不是很高。

需求不足并非我国巨灾保险试点所独有的问题,而是有着一定的普遍性。

事实上,即便是在保险业极其发达的美国,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也不高。众所周知,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位于北美板块和太平洋(601099)板块所形成的断层系统和其他活跃系统上方,地震灾害频发,美国历史上的十大地震有九个发生在该州。在1994年加州北岭地震发生之后,加州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经营陷入困境,多家保险公司因此破产,其余的或者退出、或者大幅提高费率,巨灾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一时激化。为了缓解地震灾害损失补偿的难题,1996年加州通过法案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CaliforniaEarthquakeAuthorityCEA)。该组织是由各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私有公办”机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参与或退出,并按照市场规则承保地震保险业务,但是可以获得政府在税收优惠和紧急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加州地震保险局的成立,稳定了加州地震保险的供给,有效缓解了各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问题。然而,加州公众购买地震保险的积极性却不高,地震保险的投保率长期在10%20%之间徘徊。在今年7月初加州接连发生6.4级和7.1级大地震之后,加州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加州地震保险局也担忧万一发生破坏力更强的地震,将有87%的加州家庭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房屋损失的补偿,届时可能会给加州经济和社会的运转带来严重困扰。

不难看出,在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需求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最终的政策效果。偏低的投保率不利于发挥保险机制在巨灾损失补偿中的作用,也不利于拓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渠道。这也意味着,对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地方政府而言,要想让巨灾保险发挥出积极的损失补偿作用,不仅要在“供给侧”方面解决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问题,同时还要在“需求侧”方面解决公众“不愿投保”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公众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呢?

首先,对巨灾存在侥幸心理。相比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的潜在损失规模更大,但是发生的概率却更低。对于很多人来说,由于很少遭遇巨灾风险,因此,他们往往认为,巨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也不愿意为这种小概率事件“破费”。其次,对政府存在依赖心理。如果公众长期习惯于依靠政府的灾后救济,他们会认为政府有义务对他们所遭受的巨灾损失予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也缺乏购买巨灾保险的动力。再次,巨灾保险产品价格较高。相比于普通财产保险,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比较昂贵,并且还有着较高的免赔额,对很多人来说,其性价比很低。还有一个原因,不少人误以为购买了普通家财险,保险公司就会对地震等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未意识到地震风险属于普通家财险的除外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对公众需求不足的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努力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加强对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研究,稳步推进各地巨灾风险的评估和区划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巨灾风险报告,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二是逐步调整我国现行的巨灾损失补偿体制,改变公众过度依赖国家救济的预期,让公众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巨灾风险做好准备”,从而调动更多的民间资源,拓宽巨灾恢复重建资金的来源渠道。

三是因地制宜,推出合适的巨灾保险产品,并在责任范围、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核心要素上不断优化,努力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是从财政、信贷等方面出台巨灾保险购买的支持政策,适度降低公众的投保成本,提升公众投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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