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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保险业履职回避 对关键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  时间:2019-10-12 | 作者: | 来源:证券时报 | 浏览:6707次 ]

监管政策“补短板”仍在继续。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101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12日。《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具体来说,在对关键人员的任职回避方面,《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

上述提及的亲属范围,具体是指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特别指出监管人员亲属的任职回避要求。提出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上述要求与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等要求一致,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适当增强了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并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要按季报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推出,旨在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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