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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监管新政发布
[  时间:2019-11-07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 浏览:6461次 ]

□实习记者 樊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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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对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要求。

有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20184月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归中国银保监会。本次《通知》是自这三类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公开发布的监管文件。

《通知》指出,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表示,《通知》既体现监管思路又符合行业实际,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希望各地监管部门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不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

明确融资来源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围绕着应收账款有相应的融资结构,才能完成对企业的融资。本次《通知》明确了商业保理不得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据悉,本次《通知》对商业保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不得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不得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等。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通知》提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具体为:商业保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据记者了解,《通知》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

对于可能的风险,《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严监管

某商业保理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原来许多政策都是指导性的,而且一些细节性的内容规定也没有本次这么细,再加上没有监管部门检查,因此,原来各省的商业保理公司落实情况也不一致。

本次《通知》明确了负责监管商业保理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相关检查的要求。作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其中,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助力实体经济

近年来,脱实向虚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最大痛点,相当一部分资金在虚拟经济中空转,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困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顽瘴痼疾。商业保理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此次《通知》中,银保监会强调商业保理应当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会长张国平对记者表示:“中国的商业保理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发展很快,为解决全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年的发展过程,确实也存在不少问题。一直以来,商业保理行业缺乏一个比较权威且约束力较强的行业管理法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这次银保监会出台《通知》,对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要求,对广大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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