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金诈骗类的主要表现:
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或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等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表现:
1.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2.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微信等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3.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产品等。
(三) 保险合同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
1.销售非法设立保险公司的保单;
2.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
3.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4.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取得奖励的条件
(一) 举报案件内容属于百色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以及公安机关未曾掌握并调查属实的保险欺诈信息; (二) 举报的疑似案件应当是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断,并有具体线索,可以核实的;
(三) 举报人无论采取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均应当留下具体回访联系方式。
(四) 举报案件内容同时达到上述三个条件时,依据举报的信息对于案件侦办的影响效力,由百色保险行业协会向举报人发放不少于 100 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依据举报人提供信息的重要性、提供线索的具体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由百色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会商相关保险公司研究后确定为:重要信息、具体线索和证据三类情况,并按相应标准计发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的计算发放标准
(二)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查实确认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件:
1.无法确认受益公司且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由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举报信息影响力给予 100-15000 元不等的奖金。
2.可以确认受益公司,但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由保险行业协会确认举报的信息影响力后,由反保险欺诈基金垫付或由受益公司直接支付,给予 100-15000 元不等的奖金。
3.可以确认受益公司同时可以确认减损金额的,参照 “举报保险金诈骗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 保险合同诈骗类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提供给保险行业或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经查实确认为保险合同诈骗案件:
1.无法确认受益公司且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由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其举报信息的效力给予举报人 100-15000 元不等的奖金。
2.可以确认受益公司,但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由保险行业协会确认举报信息的效力后,或由保险协会垫付或由受益公司直接支付,给予举报人 100-15000 元不等的奖金。
3.能够确认减少损失数量和受益公司的,参照“举报保险金诈骗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向举报人发放的奖励金由查实举报案件的受益公司承担。有多家受益公司的,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摊;无法确认受益公司的由保险行业协会支付。
第八条 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举报内容与“减损”的关联度的认定分歧比较大,难以确定奖励标准时,由百色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明的行业举报奖励标准,一经向社会公布必须维护其公信力。遇各公司出台相关举报奖励标准与本办法发生冲突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处理:
(一)公司标准高于行业标准时,除了按照行业标准奖励举报人之外,公司还应当另行给予补充差额奖励;
(二)公司出台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时,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奖励程序及方法
(一) 收到举报后,保险行业协会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公司并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提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处理,或组织行业联合调查;确认保险欺诈行为的性质和确定奖励标准后,由协会与举报人联系;案情复杂的,在 3 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初步调查确认情况。
(二) 对举报人的身份核实及支付的奖金额度的计算由百色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奖励金额度的确定需事先得到相关受益公司的书面确认,即通过公函往来确认,或要求受益公司在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三) 举报人接到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的领奖通知,应当在 60 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和有效身份证明到百色保险行业协会,并填写《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主任审批后,办理签收手续并领取奖金,逾期未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权利。确因特殊情况受奖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有效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领奖手续并领取奖金。
(四) 奖励金的支付,根据举报人的意愿,可以由百色保险行业协会先行垫付支付给举报人,也可以由受益公司直接支付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坚持保密原则。
(一)各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的案件经办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案件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信息,包括案件内容、举报人个人信息等。
(二)核实举报人身份、支付奖金额度和办理签收手续,均属于保密范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一般情况下,上述办理地点在保险行业协会,特殊情况由举报人指定。
(三)违反保密规定,除按照《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之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因泄密造成损失扩大的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百色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由百色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原则上需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公司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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