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首页
->
百色频道
->
文件公告
保险欺诈责任提示
[ 时间:2014-03-0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
2201
次 ]
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涉嫌保险欺诈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以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上一篇
]
百色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成立 ..
[
下一篇
]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
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