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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 (2014 版)
[  时间:2014-03-0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16次 ]

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本标准作为保险公司人伤核损计算依据,对于超出相关 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范围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为确保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理赔实务,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广西保险行 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

一、 赔偿项目及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同时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 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 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一)交强险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后续治疗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丧葬费、死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 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经依法调解被保险人应承 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

1.受伤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 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因伤致残的, 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 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二、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 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 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 光 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计算。所就诊的医疗机构 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 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需自付的费用;

2)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3)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

4)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

5)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 费用;

( 6 )其他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 项目。

治疗过程中对原有疾病难以区别的,医疗费按比例协商确定。

(二)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1.单证标准: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原件、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CT X 光片等诊断材料和出院小结。

2.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 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当事人愿意提前协商调解后续治疗费的,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医院意 见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原则上无需后续手术的不赔付;

2)确需复诊的,结合当地医疗水平确定;

3)评残疾后就评残部位损伤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板、 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参考就诊医院同类治疗的 费用标准计算;

4)如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 的部分应予扣除。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包括受害人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 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1.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 标准×住院天数。

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治疗除外)

2)住院挂床部分;

3)治疗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

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单证标准

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1)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 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复印件。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 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计算原则: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误工期间收入没 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误工损失日金额计算

1)有固定工作单位:月度实际减少收入/30 天;

2)从事个体经营: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中的相近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 天;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根据户籍性质参照《广西道 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365 天,或者农林牧渔收入标准/365 天;能够提供工作行业归属证 明的,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相近 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 天。误工天数计算按受害人住院天数加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天数计算; 对误工天数有异议的,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 准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持续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有意拖延时间评残的除外);住院前在观察室观察的治疗时间可以计算误工费。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单证标准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受害人前、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参照误工费同类型单证要求。外聘护理人员的,提供已支付护理费收 费的有效凭证、外聘护理人员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残后护理 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后护理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件。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1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确定。

2.计算原则: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 数。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1)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外聘护理人员的,最高不超过《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度收入/365 天;其他情 况参照误工费同类型计算。

2护理期限:原则上只计算住院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不应超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 损失日评定准则》对应创伤误工期标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 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 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参照《人身损害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执行。(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 计算。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1.单证标准:伤残司法鉴定书原件、受害人户口簿(身份证或者 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供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可按城镇 居民标准计算:

1)在城镇工作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出险前连续满一年的暂住 证或劳动合同以及加盖公章的连续 12 个月工资表复印件或其他相等证 明力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房屋产权证 明等);

2)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出险前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证明或其他相等证明力的证 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保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

3)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外来人员的子女,提供就读学校出险前连 续就读满 1 年以上的证明。

2.计算原则: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 数。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原有损伤或者疾病直接导致伤残的不予赔付,本次事故损伤与原有 损伤或者疾病合并导致伤残的,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的参与程度对应比 例计算。

1)年度残疾赔偿金计算:城镇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 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计算: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 偿年限,最高赔偿 20 年。未满 60 周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 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3)残疾等级系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桂 高法[2003]32 号)规定计算。

单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②两处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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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最高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 数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为 10%,总伤残等级系数≤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适格 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 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 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 双方协商自行负担。

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 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适格 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 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 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 按 5 年计算。

1.单证标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死 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居民申请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参照残疾赔偿金 项目对应类型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原有损伤或者疾 病直接导致死亡的不予赔付,本次事故损伤与原有损伤或者疾病合并 导致死亡的,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的参与程度对应比例计算。

1)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 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村 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年限:根据死者年龄计算,最高赔偿 20 年。未满 60 周 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 按 5 年计算。

(十)丧葬费:参照广西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6 个月计算。

1.单证标准:同死亡赔偿金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广西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个月。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 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单证标准

被扶养人未满 18 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的复印件;

被扶养人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及以 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老人,应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 的户口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 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 亲属,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的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因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证明以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书、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超过 1 人的或扶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 关户籍证明;发生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遗腹子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为受害人的子女,无法确认或者特殊情况时进行 DNA 亲子鉴定; 被扶养人为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需提供受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明。

2.计算原则

受害人死亡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受害人伤残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不予赔付的情况

1)被扶养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 及以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因身体先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 其它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丧失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

3)被扶养人因非先天性疾病致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但已经获得其他赔偿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扶养年限根据扶养人死亡日或定残日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 18 周岁(含 18 周岁);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家属的,最高计算 20 年,其中,19-60 周岁赔偿 20 年,

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扶养义务比例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义务比例原则为 1/2。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比 例由受害人兄弟姐妹均摊,如父母中一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应 加入分摊其配偶的扶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伤残需要赔偿扶养费的,还需根据伤残等级比例或劳动能力 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

(十二)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费用。

1.单证标准: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票据。

2.计算原则: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十三)住宿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

1.单证标准:住宿票据。

2.计算原则: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 计算。

(十四)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 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总和。

1.单证标准:住宿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误工 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亲属人数原则上为 3 人,每人不超过 5 天,具体可 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 照本标准中对应项目的计算原则。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

遭受严重精神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单证标准:依法调解的协议书原件。

2.计算原则: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受伤部位、 家庭情况、年龄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参考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当事各方协商确定。

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人伤调解理赔标准简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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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3 7 1 日至新标准公布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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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 1 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 2 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其误工费参照第 4 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参照第 5 项和第 6 项计算。
6.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附件三. 
主要法律法规及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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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广西保险行业交通人伤事故调解处理联系信息表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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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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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006.JPG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117.JPG
、  华安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56  8.jpg
六、天安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59.jpg
七、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90 10.jpg
八、安邦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9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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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邦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86 13.jpg
十、阳光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1014.jpg
十一、渤海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11666615.jpg
十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17.jpg18.jpg19.jpg20.jpg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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