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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  时间:2021-07-09 | 作者:百色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 | 浏览:1297次 ]
百色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百色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 号)、《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7〕59 号)以及《百色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百色保险行业业务实际情况制定,以原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原保费收入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 3亿元(含3亿)以上,年度会费 1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 1亿(含1亿)-3亿元,年度会费7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0.5亿(含0.5亿)-1亿元,年度会费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0.5亿元以下,年度会费4万元;
新入会财产保险公司当年会费 4万元。

(二)人身(养老)保险公司。人身(养老)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 5亿元(含5亿)以上,年度会费 13
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含2亿)-5亿元,年度会费7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含1亿)-2亿元,年度会费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年度会费 4万元;
新入会人身(养老)保险公司当年会费 4万元。

(三)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每年度会费0.3万元,新入会保险中介机构会费0.3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新会员在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理事会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 10 日内交纳。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于每年2月底前交纳。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指定账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及时向其开具会费发票。

第九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须交纳会费总额 0.3%的滞纳金。保险公司会员拖欠会费超过 6 个月的,协会将暂停其行使会员权利,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向该会员的上级公司通报有关情况。保险中介会员拖欠会费超过 6 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 3 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入会的申请。

第十条 协会经费不足时,根据《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指引》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的经费有结余时,须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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