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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从业人员清廉公约
[  时间:2023-04-03 | 作者: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 | 浏览:7226次 ]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教育和引导广西保险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适用于广西辖区各保险机构全体员工、销售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一条 爱党爱国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坚决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第二条 遵纪守法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廉政要求。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守工作纪律、财务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关爱社会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爱岗敬业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务实重行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和行为规范,坚持务实重行的工作作风,营造良好健康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廉洁从业
    保险从业人员应坚持职业操守,保证职业行为的廉洁性,不违法违规拓展业务,不发生贪、腐等违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坚守廉洁合规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氛围。
    第七条 严守秘密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八条 规范交往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监管部门的“零物质往来”铁律,规范与公职人员非公务交往行为,不得腐蚀、拉拢、围猎监管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
    第九条 例行节约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在公务活动、展业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第十条 秉持公正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倡导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同业,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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