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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保险”不保险理赔难 法院判决酌情支持原告诉请
[  时间:2024-01-03 | 作者:杨思诗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浏览:3945次 ]

  近年来,一些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交通运输企业,仿照正规保险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并以“低保费、高理赔”为宣传噱头,吸引了大批不明真相的车主加入其中。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企业往往缺乏赔偿能力,甚至以其不是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某交通运输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6日,是一家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不含保险、保险中介)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精神,该交通运输公司只能向特定经营者收取一定资金,建立交通事故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并通过对该专项资金进行内部统一调剂的方式,弥补统筹成员将来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该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利益,以保险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业务宣传。该公司提供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制式文本及合同订立流程等,与规范的保险合同完全相同,具有高度迷惑性,这完全超出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合法经营范围。

  因该公司的交通安全统筹费明显低于正规保险的保险费,邓某出于侥幸心理,以3230元的统筹费用,为其名下的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购买了赔偿额度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额度为5万元的司机统筹和赔偿额度为5万元的乘客统筹。

  2020年12月1日,邓某之父邓某某驾驶该车辆与相向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主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事故鉴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邓某前后共计向罗某某支付赔偿款500038.1元。邓某随即要求某交通运输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约定,向其全额支付理赔款。某交通运输公司则辩称,公司不具有承揽保险业务的资质,双方合同无效,不应予以赔偿。遭遇此等糟心事的邓某,便将该交通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不管是从订立流程、合同文本名称、数量,还是从具体的条款内容来看,均与正规的保险合同一致,且具备高度的商业化特征。因被统筹人邓某相对于某交通运输公司而言,是不特定的外部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业务合作或者内部管理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我国对商业保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非保险机构不得承揽保险业务。某交通运输公司不具备保险资质,其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其与邓某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本院同时认为,虽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存在保险类交易的真实意思。为防止某交通运输公司因无效合同而获利,该公司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并在自身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院酌情支持由某交通运输公司对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支付的赔偿款在9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10%的损失赔偿由邓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法定的保险组织特许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可以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公司在内,均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也不得在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过程中变相开展保险业务。广大群众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记要查看提供保险类业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证书,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仿真”保险,导致陷入理赔难的困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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