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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 时间:2023-02-28 | 作者: | 来源: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
1314
次 ]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专委会”)是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在协会理事会和广西银保监局的指导下,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以搭建保险行业内、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间有效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条线的资源整合,推动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规范与提高,并进一步加大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为宗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消保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
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行规行约、规章制度,推进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依据行规行约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三)搭建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工作信息在行业内的有效传递,加强相关工作的行业指导,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了解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的渠道;
(四)组织开展消保工作业务培训、消保工作技能竞赛、服务窗口及服务标兵评选、研讨及交流等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针对消保工作中的共性需求、业务难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发展问题,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课题组或工作组,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保险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七)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办理广西银保监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消保专委会的组成
消保专委会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同时按产、寿险分设委员。主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委员推举产生。届内消保专委会各委员如有变更,由会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变更。
第四条 消保专委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消保专委会按产、寿险设两个常务工作小组,每个小组人数均不超过5人。常务工作小组根据消保专委会的决定,负责制定阶段性消保专委会工作计划,保证计划的有效执行。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提交消保专委会各项议案。常务工作小组人选由消保专委会委员提名组成。
第六条 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作为消保专委会的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保专委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消保专委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会员公司进行对口业务交流、开展有关问题的基础研究,向消保专委会提交专题研究的立项议案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受理各会员公司及消保专委会委员的提议;
(四)协调组织各课题组或工作组开展工作;
(五)履行消保专委会常规工作,落实各类行业共建项目;
(六)积极与广西保监局相关工作部门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公司需求,积极拓展与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联系,优化舆论环境;
(七)其他涉及消保的工作事项。
第二章 消保专委会运行规则
第七条 消保专委会主要以会议讨论、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八条 消保专委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分产、寿专业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例会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各公司经营利益的重大合作事项须经消保专委会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消保专委会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整理,消保专委会主任签发后,发至各会员公司知照执行。
第九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由各会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为行业共建、行业研究等专项工作提供立项议案,开展必要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为消保专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消保专委会运行规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消保专委会委员表决同意后方能修改,解释权归属于消保专委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须经消保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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