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文化传播
->
知识之窗
3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 时间:2024-08-21 | 作者: | 来源:
| 浏览:
2951
次 ]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双方但是人的意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款的用词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其所作的解释不一致,造成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关对保险合同做出解释以解决争议。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它的主要条款都是保险人事先草拟或印制的,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难以对一些专业词汇和条文含义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也为使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做到文字清楚,含义明确,保险法确立了这项解释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这项原则适用于解释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没有发生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适用这一解释原则。其二,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用。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又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
上一篇
]
32、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
下一篇
]
34、什么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
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