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文化传播
->
知识之窗
38、什么是保险索赔?保险索赔应当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
[ 时间:2024-11-29 | 作者: | 来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 浏览:
108
次 ]
38、什么是保险索赔?保险索赔应当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里所讲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主要是指:一、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正本;二、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三、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财产的原始单据;四、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五、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如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六、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等。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受损时能得到补偿,因此索赔成功有赖于及时地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特别是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且这些证明和资料应当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果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提供,以便于保险人迅速调查核实确认保险事故,做好理赔工作。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
上一篇
]
37、什么是保险金请求权?
[
下一篇
]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
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