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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学会章程
[  时间:2022-12-1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337次 ]

广西保险学会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广西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第四条  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学会负责组织行业开展党建和群团方面的相关工作。党组织在学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是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是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学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学会履行下列研究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

    (二)参与研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广西保险业改革发展、防范风险、改善形象、提升服务献言献策。

    (三)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积极推动理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促进广西保险业与区内外有关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第九条学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

    (二)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育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三)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四)密切关注社会各界对广西保险服务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五)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扶贫和捐赠活动。

(七)承办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会应建立完善应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逐步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广西辖内的保险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研究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金融保险、经济、法律等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三)在研究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会员需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学会印发新会员入会文件,申请单位即获得会员资格。

(四)会员应在同意其入会之日起10日内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有权推荐合适人选担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名额参照承担会费比例确定,最低为1人。

    (二)会员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学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学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会员拖欠会费超过6个月的,学会将暂停其行使会员权利,并报告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向该会员的上级公司通报有关情况。

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拖欠会费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学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3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入会的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通过会费管理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学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名额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人选的确认及更换须由会员单位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组织完成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学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原则上为会员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广西保险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广西保险学会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与会员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三)能正常参加理事会议;

(四)热心学会工作;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任期内,理事不在会员单位任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时,该会员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并推荐新的理事人选,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七)决定学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并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职。

(八)审议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薪酬制度。

    (九)审议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部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对于内容简单、会员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理事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审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会期不超过一天。如有重大、紧急事宜,由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全部职责,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代表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一)会长;

(二)秘书长;

(三)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四)一般情况下,从换届年度的前一年缴纳会费数额前10位的会员公司理事中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会理事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11人,不多于15人。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任期内,常务理事不在会员单位任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时,该会员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由其继任负责人拟任该常务理事职务的相关手续。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会员单位有代表已作为理事会候选人的,该会员单位的其他代表不得作为监事的候选人,理事候选人亦不得同时作为监事候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任期内,监事不在会员单位任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时,该会员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由其继任负责人拟任该监事职务的相关手续。

离任监事是监事长的,在新任监事产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新的监事长。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社团组织秘书处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含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日常监督事务发现的问题或重要提议决定是否召开。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监事会少于5人的,至少要有3人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条 监事长或至少一名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视学会的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学会设会长一名,会长人选应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三)在业内具有较强的威信力和影响力,热心服务行业,关心社团组织建设。

(四)会长候选人一般从承担学会会费前10名的会员公司理事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 会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须经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选举会长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会设副会长6名(含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一般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副会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副会长候选人一般从承担学会会费前10名的会员公司理事中产生。

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可以作为常务副会长人选。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一)任期内,会长不在会员单位任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时,该会员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由该会员单位的继任人拟任会长。秘书处应将拟任会长相关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长更换后,秘书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任期内,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任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时,该会员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由该会员单位的继任人拟任副会长的相关手续。副会长更换后,秘书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研究学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学会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情况报告,落实保险监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当地保险行业有关市场竞争、防范风险等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聘任及解聘等内部管理问题。


(三)确认任期内会员单位提出更换本单位担任理事、监事人选的申请。


(四)确认秘书处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五)学会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连续两个季度不召集召开会长办公会的,半数以上副会长可以联名提请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会长。副会长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会长办公室可以研究并提请理事会取消该副会长参会资格。


第六节 秘书处、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学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秘书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并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秘书处设置或取消内设部门,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前,应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学会进行对外联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事项,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考核。


(五)组织学会重要会议。


(六)具体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委托事项。


(七)开展行业服务。


(八)履行和落实学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一至两名专职副秘书长。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两名以上副会长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经理事会表决,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的通过。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秘书长产生或换届前,应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


(三)代表秘书处向会长汇报工作。


(四)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任命秘书处内设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


(六)负责学会财务一般开支事项。


(七)组织秘书处制定、实施各项制度规定。


(八)签发学会除重要人事任免以外的其他文件。


(九)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秘书长初次任职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五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单位或保险以外的社团组织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等行为的,由会长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提前解聘。


会长和副会长总人数一半以上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解聘秘书长,理事会应在接到该提议5个工作日内进行表决,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的予以解聘。


前两款规定的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表决前,应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在任期未满主动申请离任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提前离任。离任申请应于任期到期日前两个月书面提出。


秘书长任期未满离任的,其职责由排位第一的专职副秘书长代行。临时代行秘书长职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学会应及时开展秘书长选聘工作。


秘书长离任需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理事会审议前和临时代行秘书长职责人选指定前,应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十九条秘书长应执行离桂外出报告制度,离桂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十条 秘书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公开、公平、择优选聘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十一条秘书处招录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报经会长同意后方可招录。拟录用的人选应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两名以上副会长或五名以上理事认为招录专职工作人员过程存在舞弊、招录程序不符合规定、招录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请会长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就招录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第六十三条 秘书处招录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拟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与会长、秘书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离职退休手续。


第六十五条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最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在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等工作时,不得接收被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金、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被查单位报销应由学会或个人担负的各种费用。


第六十六条秘书处应按照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健全秘书处人员奖惩制度。


秘书处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会应建立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与考核结果挂钩。


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专职工作人员薪资待遇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由秘书处自行组织实施,可按季或按年进行,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六十八条 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设立学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支部委员2名。党支部书记、委员的任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党支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主持研究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支部重大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经常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向,做好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把政治思想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


(三)主持召集支委会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四)抓好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正常开展“三会一课”组织活动;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会费分摊办法。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按会费缴纳标准将本年度会费及时足额缴纳。


第七十二条 学会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年度经费额度,制定本年度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理事会审议前,秘书处应将经费预算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七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学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全部用于提升学会自身建设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由秘书处拟定相关方案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单独筹集经费。


第七十五条 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财务专岗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七十六条 学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秘书处应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开支情况,增强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会员单位和监事的监督。


秘书处应在每年初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经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晚于当年6月底。


第七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薪资待遇

第七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广西保险行业工资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的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会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为员工提供政策允许的职工福利。


第七十九条 学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薪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工资由基本薪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会龄工资及各类津贴构成;绩效工资与工作实绩挂钩,绩效工资为全年薪资总额的20%-30%。


第八十条 薪资待遇方案应包括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幅度可参考各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CPI指标等确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的解释。


    第九十条 如无特别规定,本章程所称“表决通过”或“选举产生”均指超过该表决或选举机构所有组成人员的半数同意。


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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