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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  时间:2009-07-27 | 作者:陈芳 | 来源:广西保险协会 | 浏览:2297次 ]
    近日,广西保监局针对近期辖内保险市场部分保险公司重设立,轻管理,忽视对分支机构管控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辖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一是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坚持科学的设立原则。各公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杜绝在自身经营、管理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把业务发展的希望寄托于分支机构,盲目铺设机构,给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隐患。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筹建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未收到广西保监局对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复之前,各公司不得向拟设机构发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筹建机构不得从事销售经营等活动。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尽量保持分支机构持续规范经营。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分支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形象、客户服务及业务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撤销和清理;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各分支机构须按照规定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亮证经营。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分支机构变更后续工作。分支机构要保持办公营业场所的相对稳定。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需要搬迁或撤销的,须严格遵循事前审批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向广西保监局递交申请。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分别在指定的报纸、公司网站上告知机构变更的信息和对公司客户的后续服务方式,同时应通过公司的客服系统逐一向客户进行告知。公司在向广西保监局提出变更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公司公告的方案备查。分支机构撤销的,公司应继续关注所在地投保人的情况,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须及时向广西保监局报告。
     广西保监局将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对于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公司,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对于没有履行报批程序,擅自设立、搬迁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机构变更撤销后没有做好公告及客户后续服务工作的,将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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