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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重拳出击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
[  时间:2010-03-23 | 作者:陈芳 | 来源: | 浏览:2192次 ]

    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面规范了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力争从制度层面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
    在防范销售误导方面,《服务规定》则对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三个环节进行规范。在销售前,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使保险消费者能正确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在销售后,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服务规定》对回访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回访对销售质量的有效控制。
    在解决理赔难问题方面,《服务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投保资料的补正要求应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避免客户来回奔波。二是规范核保过程中体检、生存调查和保单制作等程序。需要体检、生存调查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在收到相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不需要体检或生存调查并同意承保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三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索赔进行核定的时限,并规范了拒赔、保险金给付等程序。如无合同约定一般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30个工作日对索赔进行核定;拒赔应在做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四是对于委托领取保险金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要求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处罚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服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受到警告和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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