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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双管齐下加强对保险高管人员的监管
[  时间:2010-04-26 | 作者: | 来源:衣娇娇 | 浏览:2181次 ]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双管齐下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一方面从源头入手,严格规定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明确对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程序和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化,明确规定了问责制的主体、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而且采取严格措施杜绝高管人员“带病”上岗、转岗与退休免责。
    近年来金融领域大案频发,保险领域也存在非法集资、骗取巨额保费等案件,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使涉案保险机构形象受损、经营出现危机。追溯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源,都与公司高管人员的决策、管理有着直接关系。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规定为“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加大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保险法》的导向,此次保监会将对高管人员的事先审查和事后问责制紧密结合起来,构成严密的规范体系,完善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全面,规定高管人员必须通过保监会关于保险法规的考试,按照公司的级别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详细规定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并加大对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警告、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指导意见》则是从公司内控制度入手,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遏制各类案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即使是基层机构违法,如果数额达到问责标准,可直接追责到总公司的领导。这样“权责明晰、向上追查、一案多问”体制的形成,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管控,必须制度先行。完善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条件之一,制度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问责是保障,《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的出台势必带给保险市场健康清新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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