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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指导行业出台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
[  时间:2008-05-27 | 作者: | 来源:中国保监会 | 浏览:1807次 ]
    5月26日,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征求多家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作为重灾区应急情况下使用。
  八项应急指引包括:
  一是进行无保单受理。对因灾造成的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进行无保单受理。
  二是放宽身份证明要求。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灭失或损毁的,或者对按合同约定申请给付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尽早给付。
  三是取消定点医院限制。保户到临时救治医院(点)就诊,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处理。
  四是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对因地震致残的被保险人,主动勘查后,可按保险公司评估的伤残等级先行给付伤残给付金;如果今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伤残鉴定,证明其伤残级别高于保险公司认定时,将补足差额。
  五是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客户交费困难,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六是免除相关应收费用。对因地震导致的报案延迟、交费延迟等情况,免除客户的延迟费用及相关利息;对因地震灾害导致保单遗失或污损的,免收保单补发工本费。
  七是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为支持灾后重建,对因受灾导致经济困难急需现金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可酌情提供优惠利率的保单贷款,并可提高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
  八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延伸服务。在灾区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延伸服务。如果客户提出暂时不便保管现金的,可采取开具领款凭条等多种形式,确保客户需要现金时,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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