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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订短意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
[  时间:2008-06-16 | 作者:刘景鹏 | 来源:中国保监会  | 浏览:1880次 ]
    保监会日前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
  保监会要求,对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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