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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简介

  玉林保险行业协会是广西玉林保险行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于2005年6月28日经玉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协会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现有29位理事。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共有工作人员5人,秘书长苏佩平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综合岗兼会计1人、协调岗兼出纳1人、代理人电子化考试岗2人。办公地址设在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玉林发电总厂5楼510室。传真电话:0775-2691106 。
  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公司14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营销服务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营销服务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广场东路营销服务部、广西金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玉林市中天和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玉林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玉林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玉林境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  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玉林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玉林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本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  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  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积极做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  等的管理。
  5、进行自律惩戒。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使  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  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 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
  2、反映行业呼声。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正当管理、处  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 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磨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设立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受理和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保险  咨询和投诉。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协调会员间的业务上争议和纠纷,力求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 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的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交流,研讨、沟通、合作。
  3、加强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探讨、总结工作经验。
  4、建立会员之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创办信息刊物,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发布。
  (五) 宣传
  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代理机构。
  (四) 在保险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玉林保险市场上占有业务份额。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 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大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 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并经  玉林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  长或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西  保监局审查,并经玉林市民政局同意,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并经玉林民  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 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签发协会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合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  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  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  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保监局和玉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广西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西保监局和玉林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6 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西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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