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新《保险法》知多少之“不可抗辩条款”
[  时间:2009-09-22 | 作者: | 来源:玉林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2056次 ]
   《保险法》更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新版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8条规定,删除19条,修定126条,使新《保险法》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以人为本,在规范保险合同法律,健全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改善,更加注重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众多修改项目,最吸引眼球和引来众多关注的莫过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除了对原有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外,更是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从本期开始,我们的《保险之窗》将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每期推出经典案例分析,为您解读《保险法》。
    案例:不尽“如实告知”遭拒赔
    假设投保人罗先生2007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作为主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5万元,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6000元。今年7月份,罗先生患上阑尾炎,并且血糖过高,医院要为他做阑尾切除手术。
    罗先生在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之后,除社保报销外,尚余6000多元自付,之后罗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案后,查阅到投保前罗先生有口服降血糖药的记录,称其投保前“不如实告知病情,影响公司承保决定”,同时也对罗先生的阑尾切除手术医疗费用报销作出拒赔处理,理由是“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经有糖尿病史”。
    上述案例中,罗先生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是因为这次生病,极有可能发生缴纳保费若干年后才发生类似拒赔情况,白白交了保费却得不到任何保障。
    “不可抗辩条款” 限制滥用“不如实告知”
    对此,即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第一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这将大大改善保险双方就“是否尽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合同纠纷情况。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从国际保险业来看,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保险商业惯例,成为寿险条款中的固定条款,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一直没有相关规定,这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参考了我国台湾保险业的做法,约定了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滥用“不如实告知”的借口解除合约的情况。这就可以避免有些保险公司刻意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手术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之后,则无论罗先生是否蓄意隐瞒病情,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予赔付;但现在在2年期限内,罗先生投保时隐瞒病情,故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正当理由作出拒赔决定。

[上一篇]展和谐保险风采,共迎六十周年大..[下一篇]新《保险法》知多少之书面提示免..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