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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保险行业与市交警支队联合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和快速理赔工作会议
[  时间:2010-12-30 | 作者:廖波 | 来源:钦州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1902次 ]

        

   12月28日,钦州保险行业与市交警支队联合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和快速理赔工作会议。全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理赔工作的负责人和理赔部经理以及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市交警支队出席会议的有蒋子宁副支队长、事故处理科张斌昌科长、交警支队下属各大队的队长。会议由刘小宁秘书长主持,连友兵会长和蒋子宁副支队长分别在会上作讲话。
    会议贯彻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广西保监局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行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0]248号)以及钦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钦市综治[2010]45号),贯彻落实《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即快速理赔办法)。
    连友兵会长的讲话在谈到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一项化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它有利于妥善处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引发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减轻当事人和保险行业处理案件的成本,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钦州机动车辆保险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全市各产险公司一是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要加强合作,共同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三是各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要亲自督促理赔服务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要重视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保险理赔环节中的法律效力,各公司要及时派人员事前介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连友兵会长对钦州的快速理赔工作还强调:各公司对符合快速理赔的案件一定要按照《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来处理,业内要加强组织纪律性,符合快速理赔的必须按照快速理赔规程来处理,选择最终的修理厂由车主确定。
    蒋子宁副支队长总结了一年来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充分肯定快速理赔工作的成绩,分析钦州快速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钦市综治[2010]45号文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要求交警各大队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快速准确地处理交通道路理赔事项,为钦州的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开得很成功,各公司分管理赔工作的负责人和理赔部经理针对如何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和快速理赔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保险协会计划明年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公司理赔经理到开展人民调解和快速理赔较好地市进行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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