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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险建议:三类业务由专业公司专营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076次 ]

    去年年底,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草案》作为健康保险的第一部法规,出台的目的在于引导市场放弃健康保险混业经营模式,逐步推进专业化进程。但从内容看,《草案》对专业化经营的强调不够充分,反而在有的方面可能会限制专业主体的发展。为此,该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三类特定业务由专业主体专营
  费用型医疗保险业务、医疗基金的委托管理业务、投资设立或参股医疗机构,或建立与医疗机构分享健康保险经营利润的合作模式——对于这三类业务类型、经营模式,人保健康险公司认为,应该作为健康险公司的专有经营领域。
  费用型医疗保险管理复杂,风险高,受医疗卫生环境影响大,需要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术和手段。该公司认为,非专业健康险公司由于缺乏系统规划和配套资源,在该类业务经营上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既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也不利于保证投保人的长期利益。至于由保险公司开展医疗基金的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需要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手段,控制和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行为,而这正是专业健康险公司的特长所在。此外,人保健康险公司认为,应允许专业健康险公司投资设立或参股医疗机构,或建立与医疗机构分享健康保险经营利润的合作模式,应鼓励健康险经营主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尝试有益和医疗机构的多层次合作,通过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
  赔付率监管标准应更严
  与《草案》同时下发的还有《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一》)。在《通知一》中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连续3年超过100%,保险公司应当调整费率。
  人保健康险公司认为,由于健康险的管理成本比寿险大,当赔付率高达120% 或100%已属严重亏损。以此作为监管标准,会给健康险经营主体留下恶性价格竞争的过大空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90%和80%为宜。
  产品定位应体现对专业主体的政策扶持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长期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金额应低于疾病给付金额。短期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人保健康险公司认为,对非专业主体而言,上述对健康险产品设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专业经营的要求,仅仅是健康险业务分类统计的问题。但对于专业主体来说则限制非常严格,很多业务会因为具体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以"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的规定为例,平准保费的长期医疗类产品开发在专业健康险公司将受到极大限制,将不利于专业主体对中国健康险经营模式的探索,而对非专业经营主体的约束和制约作用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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