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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产险重点 规范价格竞争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89次 ]
    保监会今后3年内的产险监管工作原则、监管政策和标准已经确定。《第一财经日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保监会已经将“实现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发展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作为今年产险三大主要工作任务,特别将“ 规范价格竞争”作为了中心工作。
  本报记者在得到的一份刚刚结束的“2006年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获悉,保监会认为,车险市场目前仍存在着违规列支手续费,依靠高返还、高回扣争抢业务等问题,而各种违规经营造成车险保费和企业利润大量流失。
  针对车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明折暗扣”现象严重等问题,保监会下调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打折上限,由50%调整到30%。具体包括,从5月1日起,车险产品费率体系打折系数应控制在30%以内;如需调整,应在4月1日前申报,原则上重新申报后的费率总体水平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4月1日后,如需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在上述《文件》中,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示手续费标准,手续费总体水平和每单业务水平都不得高于精算报告中确定的上限。
  另外,保监会在非车险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低价竞争现象严重,浪费了保险资源和损害了企业效益,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1996年以来,在非车险市场上无可遵循的行业指导性费率规章。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监会在该《文件》中表示,将制定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以此为价格底限,同时提出定价准则要求,指导各公司在纯风险损失率基础上定价,并将陆续颁布大型商业风险项目危险单位划分指引。
  保监会还提出“利用再保险规范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价格竞争”,监管层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时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流程,避免承保和再保险两个环节出现脱节,保证再保险渠道畅通,以免因承保费率过低而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而此项将作为今年再保险检查重点之一。
  此外,本报记者还从知情人士处得知,保监会相关负责领导在上述会议中表示,我国保险业存在“四个不成熟”,即市场不成熟、经营者不成熟、消费者不成熟及监管者不成熟,并且也意识到了“在这样的阶段,过分依赖市场的作用,一切都市场化,让市场自我调节,自由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容易产生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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