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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误导消费者将受处罚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56次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吴凡
  今后,如果保险营销人员发生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或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违规行为,都会受到保监部门的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表示,受到新规定的约束,消费者投诉得比较多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将有望得到遏制,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想买保险的市民,以后投保时就可以买到“放心单”了。
  明令禁止22种违规行为  据了解,该规定分别从资格准入、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公司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了约束,而最受市场及消费者关注的是,规定还明确了营销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展业证”才可从事保险营销。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举措,将能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记者注意到,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规定还重点强调了对于保单的除外责任、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条款等方面,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而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应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
  而此次出台的《规定》中,也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22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如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等。
  深圳市场:“出手”遏制误导
  据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最新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市各保险公司中的保险代理人总数达24742人。而记者从深圳市保监局获悉,在去年我市人身保险信访投诉中,误导消费依然是主要问题。
  据了解,这些误导消费主要表现在投资连结和分红产品的宣传材料、投保书、保单对产品风险、投资回报率、费用扣除等重要信息采用模糊的语言进行表述。如某公司业务员以公司保平利益演示表中的高回报作为实际回报,诱导客户签单。
  记者获悉,深圳保监局在今年3月份要求各公司加强营销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还建立起“问题通报”制度,将保监局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通报给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查处产险、寿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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