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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保险营销员可少缴个税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0次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该《通知》将自6月1日起执行。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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