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新规之下 代理人卖保险将有“23不准”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725次 ]

   “代理人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刚刚迈入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就对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行为“开火”。
  昨天,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抛出了代理人卖保险的“23不准”。“草案”规定这23种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的;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对违规代理人,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23不准”外,“草案”还要求代理人展业要做到“六必须”,即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等。
  此外,该草案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针对目前有些公司的代理人找“枪手”代考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表示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近几年,为了规范代理人行为,监管部门频念紧箍咒,2005年北京保监局就颁布了投保提示,并向市民作出了投保承诺。这些规定也起到了实效,记者从北京保监局了解到,截至去年年底,市民对保险的投诉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32.9%。
  但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行为仍危害着保险业的健康。据悉,去年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仍然有3000起,其中,有文字材料的有198件,电话咨询有2992件。

 


[上一篇]保险公司监管收费降低[下一篇]保险营销员管理走向规范化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