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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大跃进之后:剥落繁华,正本清源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431次 ]

    20种,30种,40种!
  作为每家寿险公司的传统产品,国内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 不断突破承保的极限,递增的数字刺激着市场的眼球和肠胃
    数字比拼 终究有限。
  在推销重疾产品过程中,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宣称,本公司的“终末期疾病”条款,可以囊括现有已知的,甚至未来世界未知的,所有满足“终末期”条件的重大疾病。
  尽管承保的疾病成倍增加,但是市场并不领情,质疑之声不绝于耳,重疾险为何叫座不叫好?
  剥落繁华,正本清源,重疾险需要回头看。
  重疾险不是“死亡险”
  上海财经大学一位研究健康保险的专家认为,本质上,重疾险不是“死亡险”,重疾险设计的原理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疗费用。通常而言,纳入保险范围的应该是经过治疗就能够延长生命,不致于短期就死亡的疾病。
  一外资保险公司人士也认为:“(重疾险的)宗旨是一旦被保险人不幸患了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且医疗费用昂贵的疾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一方面帮助提供疾病诊治的部分医疗费用,一方面用以减轻因为罹患重大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及相应收入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影响。”
  因此,“(重疾险)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存活率。”该人士称,“否则,就同一般的死亡保险几乎没有区别。”
  但是,部分重疾险的条款相当严格,距离生命终止的边缘不远。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病理解剖学系擅长肝病理的朱世能教授认为,如果出现急性的肝功能损伤,立刻就会死亡,黄疸根本来不及出来,所以第二个条件中的“持续性黄疸”不一定会出现。
  “这样的规定值得推敲。如果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病人就非常危险了。”他称。
  大跃进之忧
  从最初的10种左右的重病,迅速增加至20种,30种,乃至40种,重疾险保障范围膨胀的速度令人侧目。
  保险公司的人士认为,重疾险膨胀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内在的冲动。因为市场竞争,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增加重疾的种类,因此制造营销卖点;但是,同样因为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又不能大幅提高保费。
  两难之下,保险公司只能借助非常之法。
  第一种拆病法,把一大类疾病细分,分裂出多种疾病。表面上疾病数量增加了,但是保费可以不增加。  第二种引入发病率小的怪病。例如有保险公司承保象皮病。象皮病学名淋巴丝虫病,是一种由丝虫引起的亚热带慢性人体寄生虫病。对于多数国土位于亚热带之外的我国而言,象皮病的发病率很低。此时,尽管疾病数量增加,但是保费只会少许增加。
  第三种引入死亡率高的绝症,或者其他保险保障的风险。例如失明,失明是全残的一种,定期寿险中也承保该风险。尽管疾病数量增加了,但是一般而言,类似条件下,定期寿险(承保死亡和全残)的费率小于重疾险,因此增加的费率也不多。
  从字面上看,保险公司确实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但是投保人真正所能享有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上的提高。如,有保险条款规定承保“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性)。临床经验表明,患此种疾病多数是少儿,成人基本上不会。成人一般患Ⅱ型糖尿病,但是Ⅱ型糖尿病不在条款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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