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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险自律公约
[  时间:2024-04-08 | 作者: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 | 浏览:764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车险市场秩序,规范车险市场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车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各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西辖内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任何违反本公约有关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证实,违约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自愿接受违约处理。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同意的产品、条款及费率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
  第五条  各公司严禁不计风险、不计成本打折销售开展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公司严禁采取变更承保参数或使用性质等变相低价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控要求。
  第八条  交强险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高于4%。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九条  商业车险手续费率应报行一致,严格执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费率方案。
  第十条  严禁将手续费(佣金)返还给消费者,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手续费(佣金)为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
  第十一条  严禁将车险赔案并案处理以达到影响保单费率的目的。
  第十二条  严禁故意扩大赔案,向修理厂输送利益换取保费等(如提高工时费,即同类企业价格不一致,配件价格明显高于精友系统报价) 。
  第十三条  必须真实列支财务数据,严禁虚构事实,虚列经营管理费用(广告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等)。
  第十四条  严禁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禁印制和使用含有违规内容的销售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  严禁开展“买东西,送保险”或“买保险,送东西”等带有误导性、片面性的销售宣传。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公司应自觉接受违约处理,并就所涉违约事项于当月将书面自查整改报告提交至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至各公司后留档建立违约事件名录。违约处理包含行业通报、自觉停止使用相关报备的条款费率等。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将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处理。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做好自律检查,对不配合自律检查的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将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违约举报制度。违约举报要实名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一旦证实违反本公约,违约公司应自愿接受违约处理。

第四章  组织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违约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车险业务具体自律方案由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车险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通报自律活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车险专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如本公约相关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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