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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消保视角下的另类保险诉讼
[  时间:2024-02-19 | 作者:史晓霞 王小韦 朱莹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 浏览:2385次 ]

    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原告系保险消费者群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告系保险服务提供方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险企”),原告与被告之间关联的纽带是保险合同及衍生的保险利益。不同于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本文所称另类保险诉讼是原告为险企,被告为保险事故底层责任人,原告与被告之间关联的纽带不是保险合同而是保险事故的责任逻辑。有效管控另类保险诉讼纠纷有利于优化险企与非保险关系社会形象,有利于唤醒相关事故责任方风险减量意识和水平,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提高社会治理质效。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开资料显示,某日凌晨A某驾驶在甲险企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的私家车在高速公路慢车道上碰撞相向而行的行人B某,B某死亡,A某在此次事故中产生合计3000元的修车费、拖车费。交警部门认定B某全责(B某在此次事故中的相关损失,其亲属通过诉讼进行处理)。A某向甲险企出具机动车辆索赔转让声明书、“代位赔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后,甲险企当天向A某支付赔款3000元。甲险企将B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00元,法院审理中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甲险企的诉讼请求。案例一事故发生地点在高速公路慢车道上,事故较为罕见,如果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上,考虑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或许会增加事发地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可能会改变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

    案例二:C某为自有私家车在乙险企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某日车辆在丁物业公司经营的露天停车场被坠落的树枝砸坏,产生维修费1万元。C某向乙险企出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并书写《代位赔偿申请书》后,收到乙险企支付的赔偿款1万元。乙险企将丁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受损地点位于被告管理的露天停车场,受损方式为树枝坠落受损,属于丁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树木的影响,从而及时排查隐患防止损害发生,最终判决丁物业公司赔偿乙险企代垫的赔偿款。

典型特征

    与常见的保险民事纠纷不同,另类保险诉讼纠纷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是法律地位相反。在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原告方均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告方均为险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相关保险合同;而在另类保险民事诉讼中,保险诉讼提起方为险企,即原告为险企,被告为保险事故责任方,与原告之间未签订相关保险合同。

    二是赔偿次序相反。在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险企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索赔申请予以拒绝,赔款未支付;而在另类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险企已经支付过赔款,代位求偿是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追回垫付赔款的行为。案例一中,甲险企基于和A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先行向A某支付了维修费及拖车费,双方已经完成此次保险理赔工作。案例二中,乙险企基于和C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先行向C某支付了维修费,双方已经完成此次保险理赔工作。

    三是赔偿主体相反。在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中,扮演被告角色的险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法院审理的焦点;而在另类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扮演原告角色的险企是否能够索回垫付的赔款是法院审理的焦点。案例一中,甲险企提起诉讼中未将事发地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第三人,法院审理也未提及高速公路管理方相关责任,审理的焦点在于行人B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在于B某是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并在慢车道行走,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履行确保行人、非机动车辆等不适格主体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

    四是追索成果相反。在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中,险企履行赔偿责任之后,不再追偿,意味着风险资金池资金减少;而在另类保险民事诉讼纠纷中,险企赔偿之后向真正的责任方进行追偿,追偿成功,意味着风险资金池资金增加。案例一中,甲险企追偿目标未实现,意味着风险资金池资金在未增加的前提下,还增加相应投入进行追偿。案例二中,乙险企追偿目标实现,意味着风险资金池增加资金1万元,间接提高了险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力。

应对策略

    从风险管控难度看,常见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风险管控难度弱于另类保险民事诉讼,但是从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和促进保险回归保障功能、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角度看,保险行业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一是做强做精主业,着力提高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质效。7号文规定,各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以及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要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鼓励各公司把风险减量服务嵌入企业管理与生产流程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一揽子风险减量服务,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结合上述案例,贯彻7号文提供风险减量服务要求,承保险企要加强对承保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加强风险减量意识技术传导和培训。例如,引导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遵守限速等规定,保障行车安全;引导驾驶员在停车场停车时选择安全条件更好的车位,保障停车安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承保主体的所有人、管理人自身提高对承保标的物风险进行风险减量。

    二是做大做多主业,着力扩大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覆盖面。7号文明确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险种为三类责任险和各类财产险业务,保险行业做大承保面可以更加有效实现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落实。如果案例一中事发地的高速公路管理方投保高速公路责任保险,案例二中物业服务公司投保物业公司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在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降低投保机构的风险。

    管控好常见的、另类的保险民事诉讼纠纷,预防和减少纠纷数量,既可以维护险企构建和谐的商业保险供求关系、提高保险行业风险减量能力,又可以持续改善和优化保险行业形象、提高社会治理质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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