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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  时间:2023-02-01 | 作者: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803次 ]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赔专委会)是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设立的专业性工作机构,接受广西银保监局业务指导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领导,引导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车险理赔服务管理水平,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理赔服务工作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构架

  第一条 理赔专委会是协会下设的一个议事机构,由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代表组成。委员单位为开展车险理赔业务的协会会员保险公司,各推荐一名分管车险理赔业务的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作为委员代表,在理赔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二条 理赔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一)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的委员代表担任;主任委员单位为担任主任委员的协会会员保险公司,并由理赔专委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理赔专委会会议,协调委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副主任委员由协会财产险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收集整理理赔相关工作提案和意见建议,协助主任委员做好理赔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委员代表权利。

  (一)出席理赔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理赔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理赔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理赔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理赔专委会规定的委员代表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理赔专委会下设合规组和联络组。

  (一)合规组由理赔专委会委员大会推选出来的10家委员单位的委员代表或相关专家组成。组长在合规组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负责召集、主持合规组会议,配合监管部门、协会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合规组成员如需增减或调整,须经理赔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联络组由各委员单位车险理赔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跟踪理赔专委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执行效果。组长由协会财产险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主持联络组会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理赔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理赔专委会会议。

  (二)制定、修改理赔服务工作规范、行为规范等相关理赔工作管理规则。

  (三)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引导和推动保险行业依法依规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四)审议理赔工作提案,统一理赔服务标准,规范保险服务行为。

  (五)组织行业交流,增强行业互信,整合服务资源,提高车险理赔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促进行业信息互通,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的车险理赔服务环境。

  (七)配合业务监管部门做好合规宣导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推动保险理赔乱象整治工作。

  (八)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技能展示等活动,促进理赔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九)审议、决定理赔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合规组工作职责

  (一)召开合规组会议。

  (二)收集整理车险理赔市场信息,提出理赔相关工作提案交理赔专委会审议。

  (三)负责起草理赔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相关理赔工作方案或要求交理赔专委会审议。

  (四)根据委员单位在理赔服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形成相关工作提案交理赔专委会审议。

  (五)收集整理反保险欺诈信息数据,为有关部门提供保险欺诈线索,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办理业务监管部门及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络组工作职责

  (一)召开联络组会议。

  (二)督促落实理赔专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理赔专委会。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理赔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报告报理赔专委会。

  (四)收集整理理赔工作中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做法,并通报各委员单位。

  (五)收集整理相关理赔服务信息,并定期向委员单位通报。

  (六)负责理赔专委会各种会议会务工作。

  (七)理赔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赔专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根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委员单位。

  第九条 理赔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单位或下设机构提出,并获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位委员表决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相关领导可列席理赔专委会及其下设机构相关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理赔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理赔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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