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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时间:2023-02-27 | 作者: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766次 ]

广西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中介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依照《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以服务保险中介行业为宗旨,助力保险中介行业科学发展,遵循规范、健康、协调、促进的原则,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与监管、行业对接建设,努力构建务实高效的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区保险中介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广西保险中介业务相关的自律公约,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提出维权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树立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
  (五)贯彻落实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七)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五条 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由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保险中介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制度,执行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保险中介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保险中介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九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分管保险中介业务的秘书处领导担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所属理事单位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保险中介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保险中介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保险中介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保险中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未经调查研究并做充分准备的事项不应列为议题内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会议应遵循民主平等的原则,充分协商。参会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围绕议题,阐述观点,表明态度。
  第十九条 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职,研究、关注保险中介行业发展和市场动态。对行业或公司关注的热点、重点或难点问题,应以提案或建议的形式,向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书面反映。
  第二十条 议事时,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会议材料不得带离会场,防止泄密。
  第二十二条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准时参会,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的,由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建议所属公司调整委员人选。
  第二十三条广西保险行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向保险中介工作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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